關於在越南的住房政策問題?

1 。居住在國外的越南須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以下買房子
對住房的投資時間在越南的長期投資需求,他已經給國家貢獻,文化活動家,科學家需要在越南的經常性活動南服務於國家建設事業,他需要落戶越南(越南海外歸國)由國民議會常設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科目所購買的與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

注:根據法令81/2001/ND-CP政府的日期為2001年5月11日對居住在國外買的房子在越南的越南人民,對象是買房子在越南被指定如下:

在越南的長期投資是按照外商在越南投資或法律上促進國內投資,投資牌照或註冊證書與律師直接投資活動具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的業務標誌業務。

誰取得了對國家的貢獻,包括那些誰享有優惠待遇下的“偏好條例的革命活動家,電阻烈士和烈士,戰爭致殘和生病的士兵的家屬,規定,誰幫助挽救革命“ ,日期為29-8-1994反戰活動家。人們由國家總統,政府勳章,獎章國家建設的民族解放事業取得了良好的貢獻,被授予總理的功績,被前中央主席越南祖國或部長,中央管理行業的主管勳章增加了分行。人們參加政治組織的執行委員會 - 省級和中心城市和老年越南社會是證明了政治組織,誰當選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社會,誰構成了運動的核心,該組織有境外通過通過越南人民和海外捐款,並為使命積極支持國家委員會或越南的外國使團海外佈局越南外交活動證實。

文化活動家,科學家和專家們在越南的經常性活動包括:文化大廈,被任命為科學家的學術職稱和學位在科學,教育,藝術和越南的文化或國外。專業人員在社會經濟領域。 (在這一點上3個對象必須是黨和國家領導人或部長,部級機關首長,一個附屬於政府機構,越南中央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邀請男性專業人士,科學合作者,教育,文化藝術,由該機構的領導認證的邀請。
在越南居住在國外安定的生活在越南和接受越南外交使團的主管當局提出要求。

2 ..條件和程序,購買住房在越南
誠如法令81/2001/ND-CP政府的日期為2001年5月11日就越南人民居住在國外買房子在越南,旅居國外的越南人民主體買房子在越南是誰在越南永久或臨時居住,並有下列文件:

+一本有效護照越南或護照,國外有效證件。
+若護照有效期論文必須具有外國國籍證書或者越南國籍越南或證書
+公民的註冊證明書。
+論文是國家機構資格證明可享獲上方提到的購房。

購買由當事銷售處公證由國家認證的或由國家主管機關在原購買價商定雙方並記錄在認證合同既定程序合同。
注:居住在國外的越南有資格根據規定自行右出的程序或雙方購房可能同意把房子賣掉或授權人合法代表自己作為認證程序 - 該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3 。簡介批准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產權證
根據法令181/2004/ND-CP政府的規定29-10-2004刊發指導土地法2003年和法令95/2005/ND-CP政府的刊發之15-7-2005實施房屋所有權,建築物的所有權,越南完成購買手續後出國居住證明,區,鎮和城市的人民委員會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省。該檔案包括:

對於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申請;
房屋購買合同認證由國家公證機構或授權的國家機構認證;
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證書或有效的土地使用權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權。
經公證或由國家機構認證核證副本,授權房買家在越南的證明。有關文檔列表中沒有公證,認證的副本,但他們必須攜帶原件以核對機構的證書。收入來自稅收和服務費。

4 。權利人購買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房屋
根據法令181/2004/ND-CP政府日期為29-10-2004指導2003年土地法的實施規定,人民的權利是買與發土地使用權證相關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享受勞動力,土地和投資效益的成果;享受國家對農業用地的保護及改善工作的好處;國家指導和幫助樹立受國家保護,當別人違反使用其土地的合法權益農用土地的恢復,申訴,控告和訴訟的行動違反土地使用權及他的其他行為違反有關土地立法的合法性,與土地相關的組織,家庭和個人,誰在越南水落戶售房源如果超出上面提到的那些;住房抵押附降落在授權在越南經營的信用機構;遺贈與土地使用權,以家庭和個人相關聯的房子越南的人在海外定居的主題詞購房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是越南居住在國外不符合購房相當於安裝的繼承人在越南或外國個人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有權只繼承了她的價值,土地使用權在國家,社區相關的獻血屋,捐出家慈善捐贈與土地使用權,以家庭或個人相關的房屋,或上述基團在國外的越南居住。

5 。購買依附的土地使用房屋的義務
根據法令181/2004/ND-CP政府日期為29-10-2004指導土地法2003年實施的規定,房子是買了很多目的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的右邊界,右在高於地面的使用深度和高度的法規不保護公眾在地,並符合其他法律規定;

註冊的土地使用權,使得程序完成轉換,轉讓,出租,轉租​​,繼承,土地使用權捐贈,抵押,擔保或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財務責任;採取措施,保護土地符合有關環保法規,不損害合法權益相關土地使用;遵守在土壤中發現的有機體的規定,退還土地為國有土地收回決定,或土地使用期滿。

6 。買房子在越南當稅費
使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土地資產)轉讓時產生的稅費包括:
稅收對土地使用權轉讓(該法的土地上第十條使用權轉讓稅)的基礎上的土地面積,土地價格和稅率計算。對於地建房子,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是4 % 。
土地使用權轉讓稅= 4 %×價×應稅土地面積。
其中:土地意志不時通過在政府的價格支架下的中部規則省市人民委員會應課稅價值。例如,土地的應課稅值為300,000 đ/m2應付土地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是200平方米: 4 %× 300,000 ×200 = 2,400,000越南盾。
註冊費(法令176/1999/ND-CP政府對註冊費第1條) :總物業價值轉讓的1%。
登記費=的房子買賣1 %的x值
例如,雙方同意購買1億美元賣掉了房子,註冊費是接近1 %× = 100,000,000 1,000,000越南盾。
賣方有義務交稅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買方必須支付註冊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除了上述職責,買賣雙方不必繳納任何稅項了,除了一些行政費用,如公證費,認證,映射(如果有的話) ...

7 。解決之前,正在裝修面積的房子?
誠如通函383/BXD - DT日期為建設指導部長理事會主席關於解決一些住房問題的決定297的執行部1991年5月10日:住房由國家管理,根據用於住房修復( 19號令 - CP日期為26-9-1960 , 24號令政策 - 日政府理事會13-2-1961 CP和文本由該部發出的指引適用於北方各省,決定日期為111 -CP 14-4-1977決策日的政府理事會17-11-1977 305 -CP和指導方針發行南方各省),包括全屋的撥款申請有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的任何決定或管理,但已安排為使用國有
在上述文本中指定的區域包括所有類型的房屋出租,出借或暫留,憲法,機構和個人的權利設備屏蔽規則和黨派傀儡反應,由於對住房政策的落實劃歸狀態管理或安排國家機構或人士使用。在擁有1991年1月7日之前投訴的情況下,目前是太難了對住房的省級人民委員會考慮個別情況,並根據當地的能力,幫助,首先,有革命,阻力操作人員,革命家庭功勳卓著的服務...
特別是在住房重建1991年1月7日的地區,但直到日期不得從事國家管理的程序和事實,即國家機構並不管理或使用(通常被稱為康復錯誤) ,國家已經認識到產權的所有者,他們有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出售他的房子的權利。還要注意, “區”的政策是錯誤的翻新本地號碼沒有一貫的缺乏當局的明確書面指示應用。

8 。國家地主是國家管理如何處理?
誠如通函383/BXD - DT日期為建設指導部長理事會主席的決定297的實施解決了部分在外殼不在地主的問題,教育部1991年5月10日由國家根據於26-9-1960法令19 -CP被管理,法令24 - 日期為13-2-1961 CP ,日期為14-4-1977決策111 -CP ,決定日期為305 -CP政府議會17-11-1977包括許多不同類型的住房,如形成許多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因此,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以穩定目前的住房狀況,穩定的各類之日起1991年1月7日家鄉的地主人們的生活轉入管理國家所有製。
應該指出的地主的存在,當地的人民委員會沒有收到和考慮有關申索的投訴 - 或轉移所有權,管理授權的地主,如果主機應用程序定居。在缺席的情況下地主,業主在自己的老房子被國家所有權下移動,並有住房實際困難的地方返回的合法永久居民,省人民委員會,以考慮幫助他們。

9 。與房屋有關的法律退出?
誠如通函383/BXD - DT刊發的建設1991年5月10日,以法人的出口,如果被攝體以日期為14-4-1977 111號決定以前裝修的,日期為17-11-1977的決定305 -CP它與物體的至少一個旅行時是父母,配偶或子女居住的房子合法留(基於戶籍和認證政府收到基) ,國有其中部分或全部,或他們是在家裡的基礎上,人們在房子的數量和面積。其他人都沒有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兒女,雖然生活在同一個房子,沒有房子的所有權。他們只是繼續和房屋管理局簽訂租約。國家或撤銷,如果房子太大,他們聘請了另一個領域。
除了上述規定,公民被允許離開越南有權處分其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在他們申請國家授權管理之前的情況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主人回來定居越南,回到家裡支付的管理費和維修(後如果有的話)的國家。
如果業主不返回(但越南仍是一個公民) ,那人也被允許轉讓所有權或管理權授權其他越南公民生活在越南法律規定的。在被賣的情況下,該人有權優先購買。

10 。房屋與非法出口?
眾議院由非法出境(通常被稱為過境)擁有被視為規定決策297 -CT的第5日部長理事會,這是1991年2月10日主席:
1 。法律出境,除非本條第2款另有規定,有權出售或委託他人管理其所擁有的房屋的權利。在該狀態下被出售優先購買權案件。
2 。法律退出,如果主體是由111決定以前裝修 - 日期為14-4-1977 ,決定日期為17-11-1977 305 - CP ,但沒有送貨上門,為這個狀態的管理分配給在其退出狀態。
在處理這種類型的家庭:如果一個家庭非法出境的,但在一些人,他們可以留下來,那麼對於處理出口的合法性的情況下,如果以前裝修過的主題經於14-4-1977 111號決定,決定日期為17-11-1977 ,當物體的至少一個是父母,配偶或子女合法居住在305 -CP ,在...... (在第9節提到) 。
如果房子不被非法出境資應進行如下處理:
如果房子是由州政府撤銷所有;
如果住房私有(租金或暫留) ,業主有權收回房屋使用權。 “
對於人誰去走出家門非法出境或出境的非法目的,但根據每個具體情況下已經返回便於住宿(循環383/BXD - 培訓5-10天 - 1991年建設部的) 。

11 。可授權國內捐贈,按揭,租賃或出售的房子?
根據條例領事1991年和法令日期為2000年8月12日二千分之七十五/ ND -CP政府的執行機構設在國外的越南領事館的功能不能公證的情況下的越南房地產買賣,交換,贈與或抵押合同,僅在該國的認證授權越南公民。
因此,如果越南希望向海外捐贈,按揭,租賃或出售他在該國合法擁有的房屋,它可以賦予公民在越南實施水交易。關於越南的形式居住在國外必須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正確的授權:​​一是設立委託書;雙重任務合同是由在那裡的函數所在的領事辦公室使當地居民執行與越南的房屋產權交易。
注:為了使在該國的外國公民授權書或授權合同的權力應該發送試卷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越南在國外居住,以機構領事職能基礎上的授權證書。這些文件必須在越南國家核證副本進行公證。合同授權越南後,海外完成授權在國外的程序,其它國家的公民做更多的程序授權書(收到授權)的狀態下,公證處房子的位置。
特別是在胡志明市,如果有兩個共同擁有人或共同繼承人的因素之前,之前1991年1月7日繼承1991年1月7日或出口點不被視為臨時安置所有權登記(派遣4773 / PPC- DT 2005年5月8日當天胡志明市的市人民委員會) 。

12 。在翻新前一種情況的區域國有土地進行審查?
根據日期為2005年2月5日755/2005/UBTVQH11第11屆全國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被認為是解決:
1 。國有土地業主,但受政策(在國家土地管理,佈局的過程中使用的國家23/2003/QH11大會2003決議第2條實施1-7-199前土地管理政策和社會主義改革政策)是: “提高住房租金;提高直接關係到工業和商業資本主義企業土地和土地管理中解放出來( 30-4-1975 )後,南方各省組織和個人(類別2/IV ) ;地主,房屋管理,房屋管理中的每個住房協會和宗教的某些時候,房屋撤離人員管理,還是在國外漫遊“,但迄今為止本決議生效後,任何國家機關辦公管理,而不是土地使用佈局;
2 。國有土地,國家有管理文件,但不實用的管理,不使用佈局;
3 。被強制購買但尚未發放的現金或部分支付給屋主國家住房;
4 。被徵用的國有國有土地;
5 。土地已經離開了國家政策落實的區域改造住房的個人和組織的租金和土地管理政策;
注意:但未定義狀態管理,佈局在1991年1月7日之前實施的政策,土地管理和康復政策社會主義的過程中使用房屋的類型分辨率755 (如上所述)應符合第1條和第2項決議案23/2003/QH11的規定。
意思是:國家沒有審查所有政策和之前1991年1月7日,而不是由索賠承認頒布關於土地管理政策的實施,國家住房管理完整的法律程序房屋類型公有製;在落實土地管理政策和康復政策的社會主義住房相關的進程使用的物理佈局完善直接關係到住房,土地和房屋管理的工業和商業資本主義企業;改善住房出租: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管理安排組織和個人(類別2/IV )在解放後南方各省( 30-4-1975 ) ;地主,房屋管理,房屋管理不時和某些房屋協會和宗教,房屋撤離人員管理,或在國外漫遊。
對於土地這是受日2005年2月5日的決議的情況下,但755/2005/UBTVQH11國家機關已批准本決議案事先決定應是有效的解析如下:
那裡的土地已決定解決國家機關主管,實際上已議決不適用本決議的規定予以解決;
凡國家機關有決定批准但未實施應根據本決議的規定加以解決。

13 。國有土地受國家使用的佈局管理器,但沒有管理文本,佈局解決怎麼用?
國有土地所有者,但須在國家土地管理,佈局的過程中使用的國家23/2003/QH11大會2003年決議第2條定義的策略落實土地管理政策和社會主義改革政策1991年1月7日之前是: “提高住房租金;提高直接關係到房屋的工業和商業資本主義企業,房地產組織和個人(類別2/IV )在解放後南方各省( 30-4-1975 )的管理;地主,房屋管理,房屋管理時某一點,住房協會和宗教,房屋撤離人員管理,還是在國外漫遊“,但迄今本決議生效,國家機關還沒有寫管理,並不是說國家不應由以前的政策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安排。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認定符合法律的規定。

14 。國有土地,國家有管理文件,但不實用的管理,佈局使用什麼樣的?
對於國家已經寫入1991年1月7日由國家機構之前的政策,土地管理和康復社會主義政策的規定,但實際的房子土地治理管理不能,也無法安排使用的結算如下:
哪裡是直接使用下面的情形之一的證明的房屋,國家不得根據文件和以前的管理直接使用誰管理繼續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他是該土地在編寫狀態管理的時間的主人;
該機構獲授權發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狀態,依法;
購買或捐贈,正確的開關外殼;
點中提到的A,B ,C的人之一的合法繼承人;
該對象在點授權時定義的,依法A,B , C,D的法律授權管理。
在土地,編寫或直接使用誰的管理者,但之前被直接用作出租,出借,人們在國家通過的情況下,在任何無防爆上述類別,省人民委員會完成了法定程序建立的整個人口的所有權。這些誰是直接使用,繼續使用至(日期為2005年2月5日755/2005/UBTVQH11分辨率)執行下使用土地的公有製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15 。這是強制購買,但尚未支付或部分支付國家住房解決?
對於國有土地強制購買但尚未發放的現金或部分支付給所有者,國家應支付按照下列規定業主或其法定繼承人:
凡國家代表未付申購資金,國家進行之估值付款。付款金額是在強制購買和建造新的住房和2的水平,該地區的基礎上確定,如果公投是買,因為委員會的別墅,秩2新建築的適用價格省人民委員會在付款時發出。
如果國家強制購買的部分支付給被計算為一個百分比支付剩餘金額。支付價格的確定是根據上述原則計算。
注:支付須經書面請求支付在省級監管機構,以及超過公證或由國家一級人民委員會認證的有管轄權的副本國有土地證被強制購買,但不付款或部分付款。當受益人是人的繼承人支付的發票收據由共受體的設計,除非繼承人同意委任一名代表收錢簽署情況支付(日期為2005年2月5日755/2005/UBTVQH11分辨率) 。

16 。州政府徵地解決?
1 。完善直接關係到房屋,土地管理的工業和商業資本主義企業,家庭和個人不符合第23號決議第2條的規定(翻新房屋出租的房子在解放後南方各省( 30-4-1975 )組織和個人(類別2/IV ) ;地主,房屋管理,房屋管理不時和某些土地協會,宗教,房屋撤離人員的管理,或在國外漫遊),該國機構徵用期限,分配到這類房屋所有省級人民委員會財產,除非使用之國防,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經濟的發展,已經被拆除重建,已經安排了其他人使用可持續法規,已建立公有製,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或者是受下城區的規劃過關土地,交付給有資格獲得補償和重建援助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清償時土地被收回(除非另有約定) 。
2 。被徵用的國有企業,但國有土地須根據上述第1點的分辨率,省人民委員會完成了法定程序,建立有土地的公有製。組織和個人都直接使用,繼續使用,可以執行公有製使用土地的權利和義務
注:本課題必須被分配到一個單一的建議,回到家裡傳送到省級監管機構,連同經公證或由授權的國家級人民委員會核證副本原來的試卷上的題目要上交,並證明國家已經徵用期限在他的家鄉。若房子是在繼承人的轉賬記錄的繼承人收件人必須簽字,除非繼承人同意委任一名代表接管(備案755/2005/UBTVQH11分辨率日期為2005年2月5日) 。

17 。在越南居住在國外時,土地分配與徵收土地使用費實施的投資項目現在和你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