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常見問題命門?

永久居留(永久居留)在該國遣返後登記
根據日期為解決國外越南公民1996年11月22日遣返越南,被允許在從入境之日起30日內遣返越南誰決定875號警方不得不在他們居住出示身份文件和登記手續永久居留以及簽發身份證的省份。警方將撤銷遣返自由放任,而是由國外發行不收回護照遣返的人。

戶籍檔案為越南居住在國外遣返越南這樣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法令51/1997/ND-CP政府的日期為1997年5月10日上戶登記管理和法令108/2005/ND-CP政府月19日/ 7 / 2005修訂和補充註明日期內政部的1997年6月20日指導51號令的實施多項法令51/1997/ND-CP和通告第06 / BNV ( C13 )的文章/ 1997/ND-CP 。
- 身份自己的卡(如果你沒有證明人在場的身份證件,如護照越南,放任遣返)
- 打開“通知改變家庭,人口”
- 該證書受當代越南定居海外遣返(遣返證書,水證書或轉診)
- Book系列家居用品 - 如果進入與親戚居住,贊助遣返
- 證明合法房屋(論文所有權的住房,如果按海歸私有製這樣的房屋,書面承諾留在家裡,如果海歸留在家裡擔保人及其他文件,證明房屋 - 下合法使用的海歸在那裡永久註冊)。對於案件應確保在省人民委員會的規定,一個人的最小面積。
注:警方開展常住戶口登記並不能解決房屋登記常住戶口,如果它是目前爭議或正在規劃區內已宣布搬遷,除非情況下,父母,妻子,丈夫,孩子詢問報名在一起。
從收到的有效申請之日起建立時間不超過10的情況下農村天常住戶口,不超過20天,如果戶籍在城市地區和城鎮。
報名費,由於移動到永久居留:從15,000越盾至20,000越盾(如果新組建的家庭和新的水平(或重新發行)家庭戶口簿) 。

臨走時我常住戶口在我省,現在的我遣返的家庭可以輸入城市或不是?
法令108/2005/ND-CP有規定的情況下被轉移到戶籍常住誰是在城市,其中包括案例“越南公民海外被遣返體授權居住在城市“ 。因此,在越南居住在城市或其他地方註冊的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回國後,人們依賴於遣返的國家權威機構的決定的內容。如果遣返的應用程序文件,或宣住房(住房)回國後,在回國後,向有關的人在那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的地址。在情況下,海歸的第一戶籍不在城市,但後來擴大業務的要求,他仍然可以移動到城市和戶口,如果按照資格現行法律對永久居留(住房,就業...... )的註冊。

家庭以前,在前江,當我可以遣返買地,蓋房子和謀生在城市是不是?我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並沒有進入城鎮住宅?
的“買進賣出”的土地不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的概念 - 1987年2003年土地法, 1993年,被證實:全民,由國家統一所擁有的土地最好的管理;禁止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的一切行為......法律還規定了組織和個人的資格,如果他們要轉讓的法定權利或使用權的轉讓土地。
萬一在城市裡沒有永久居留權,但要買房在本地重要的是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房子的法律地位輪廓和土地出讓的對象。目前,對於土地使用權相關的住房,如果購房者不具有永久居留,必須選擇家庭有有效的文件,目前還沒有爭議,按照計劃。這是基礎授權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國家機構轉移的基礎。萬一房子不具備法律文件也必須由公社,病房和對土地的法律地位鄉人民委員會的認證,以確保符合資格或註冊所規定的法令108/2005/ND-CP了永久居住的城市。

申請遣返後其身份的程序
法律依據:法令95/1999/ND-CP政府於二零零身份證03.02.1999的;公安部第29天/ 4部的通知04/1999/TT-BCA ( C13 ) / 1999指導05號令的一些規定。
作為一般規則,誰住居民從越南14歲,工作,學習......被稱為居住在僅在越南確定的移民局,發出的身分證。特別是越南居住在國外這種遣返,在30天內的水向省警察局,在那裡他們居住發行身份證的城市。
為發行ID的程序包括:
- 演示永久居留
- 拍照:拍攝警察辦公室,或通過相機上打印身份證和申報獲得的圖像。快照是彩色圖像,大小為3 ×4厘米,裸頭,從正面拍攝,清晰的臉部和耳朵,不戴眼鏡,服裝,風格嚴肅,彬彬有禮。
- 聲明的聲明發出的身份證(表格由警察機構中找到) 。
- 10個手指指紋的唯一的聲明或警察機構收集10個指紋的手指通過機器打指模,以自動打印在剛剛和ID 。
- 支付使用費的身份證
對於公民身份證完整的付款期為15天(鎮),並在30天內(如果在其他地區)無法完成發行的程序或ID卡的日期。
身份證是用於自授出日期起計為期15年。

如果仍然保留舊的身份證,應該有發出的身份證或沒有新的程序?
原則上,身份證必須在案件身份證持有人可以撤回海外退出。所以,以前的老身份證 - 如果仍持有價值將不再使用。遣返程序,還是要另外申請ID作為以上。

手續辦理出生登記的出生在越南的孩子?
根據法令83/1998/ND-CP政府日期為1998年10月10日關於民事登記和司法部的12/1999/TT-BTP通函日期為1999年6月25日的一些指導83號令的規定,出生登記的兒童在公社,病房和鄉鎮人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社級人民委員會)孕產婦死亡常住戶籍製成或在孩子出生。在母親不通過移動削減家庭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情況下老居民,但不是充分條件和永久居留登記手續在居住地實際到位的註冊出生至出生在這個時期孩子們在公社當母親有臨時登記截止日期的人民委員會進行。
的出生登記手續如下:
提交的孩子在那裡誕生出來的水平,並出示下列證件醫療機構出生登記的出生證明:
- 結婚證書的父母(如適用)
- 書家人或母親的暫住戶籍證明。
- 身份誕生卡
在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情況 - 即父母沒有登記結婚,聲明的出生證明將被留空如果家長不能確定。當某人接受作為父母的孩子的基礎上,認識到孩子接收到授權的民事司法人員會記錄被承認為父親的人的名字的國家機構的父親/母親的決定/母親在出生證和登記孩子的出生。事實上,當與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登記,處理,如果在出生登記孩子無人認領的父親/母親的時候,公民身份的司法官員告訴人,同時作為對於父親,母親,兒子,永遠記錄下父親或母親的名字登記程序讓我對孩子的出生證明。
注:截止日期為兒童出生登記是不是經過30多天的孩子出生後,自己的區域平均值為山區和邊遠,該期限不得超過60天。
費用: 20,000越南盾。

我有一個丈夫誰是外國人,我要遣返越南。向我出生遣返後,如果我的孩子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出生登記怎麼樣?
所規定的法律上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公民權第17條越南公民,另一種是外國公民,公民越南如果有父母在當時的書面協議出生登記的兒童。你問的情況相比,你的孩子可以有越南國籍,如果出生登記的國家機關主管在越南的孩子,則可以生成你的書面協議,你如何選擇越南籍籍兒童的丈夫。該文件必須是那裡的孩子是國家的主管機關公民的父親證實,外籍兒童的選擇是符合其國內法是一致的。
你的孩子可以同時工作雙重國籍和外國越南與否完全取決於所在國家的孩子的父親是誰允許一個以上國籍的公民的法律。如果獲得批准後出生登記和國籍選擇越南的孩子,你的配偶可以繼續做外國國籍的登記手續在外國主管機構的孩子。在外國法的情況下,不允許一個人有一個以上的國籍,你應該決定國籍,或在孩子的國籍越南外國國籍的選擇之前,請仔細考慮這對夫妻。
由於法律上的越南國籍,所以如果你的孩子只是想越南國民有外國國籍的,你應該記住,使出生登記手續,並安排年輕的國籍原則越南前選擇國籍。之後,孩子有國籍,為更多的孩子越新進入另一國國籍,如果接受國的同意。相反,如果你給年輕的外國國籍的孩子才不會有同時雙重國籍的是,由於申請入籍在越南的時候,人們被迫到國外申請公民身份放棄。
對於出生在越南,其父親或母親是永久居住在越南公民是其他國家的外國人在省人民委員會提出居住的兒童出生登記程序越南公民。如果你被遣返,但沒有地方的戶籍,註冊只是暫時的,短期的,在您的臨時登記截止日期將被授予對出生登記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你的孩子。
準備一個檔案包括:
- 結婚的父親和母親(如有)的註冊證明書。
- 預訂家庭戶
- 身份證,護照或有效試卷走出生登記
- 選定的國民的孩子的父親和母親之間的書面協議。如果父母雙方選擇外國國籍的兒童,他們必須由授權於海外公民是如何選擇孩子的外國國籍的國家的國家機構認證與國家法律相一致這一點。書面證明必須合法化,並翻譯成越南文和公證翻譯必須按規定由越南法律。
建立出生登記證書的時間為孩子不後超過7天,省人民委員會收到有效證件,如果需要進一步澄清,持續時間最長持續時間不超過7天。
費用:
如果父母沒有結婚登記證書,解決方案是上述相同。

我和我丈夫有兩個國籍:越南和國外。我的家人將來到遣返越南。請問,如果我們生小孩的時候你在越南,我有雙重國籍或沒有?
誠如國籍法第16條:兒童出生父母是越南公民,越南國籍並不重要,孩子出生或境外越南的領土。
根據這項法律,夫妻倆的第一個孩子,你一定會籍越南。尤其是,孩子可能有更多的外國公民或沒有,這取決於你的國籍夫婦所在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很可能會批准你的孩子接受一個籍籍除了越南了。因為如果按照國家的國籍的原則,那麼你將不會有同時作為當前雙重國籍。
類似上面的情況,你和你的配偶需要先登記您的孩子在越南出生,孩子得了議會越南,新的國家法律程序進行時接受更多的外籍人士擔任第二國籍後根據外國法律規定孩子。

在越南的順序和外國人死亡的死亡過程
法律依據: 1995年10月18日日在民法典(第60 , 61 , 62 , 63.64 ) ;在民事登記政府No.83/1998/ND-CP法令。
外國人不得解釋為無國籍人,從越南和外國護照持有人進入越南的外國公民。
無二死亡登記程序如下:
死亡登記到司法部的省份死者申請人,死亡證明和文件,在越南的臨時或永久居留的證明一起提交的最後居住地死了護照,身份證或死亡宣告一個有效的替代文件。
在07天收到有效申請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簽署並死亡登記發行人死亡證明。律政司記錄在死亡登記,並通過外交渠道死亡證明書的外交使團的副本,在越南領事館,該國派出其中一個公民的死亡(如果有的話) 。複製和人民的要求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的份數去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誰的外國人在越南在下列情況下死亡後才警察機關或省級衛生機構死亡的書面確認,應採用:
- 不明原因猝死;
- 意外死亡;
- 從被殺害的懷疑自殺或被殺,被逼得自殺死亡;
- 一個身份不明的死者
- 從疾病死亡
-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化的民事地位,種族重新定義什麼?
根據民法第29條,個人有權要求國家主管機構認識到不斷變化的名稱在下列情況下的權利:
1 。在人的要求有他們,而是使用他們的名字,引起混亂,影響家人的愛,榮譽,權利和她的合法權益的名稱;
2 。在有關更改他們的名字給孩子或者當孩子為收養不僅這個人還是她的親生父母重獲他們的要求養父母的要求,名字父親或母親已經把;
3 。在父母或父母決定給孩子當孩子的要求;
4 。從他們的孩子改變他們自己的母親的父親,反之亦然;
5 。改變人們從小流浪找出他的血源的名稱;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第30條規定出生的人受父母的種族種族決定的。在兩個不同民族的父母的情況下,孩子的人民被確定為按照父母的同意母親或實踐的民族或種族的父親。少年可要求在下列情況下的民族識別:
1 。找出父親的種族或母親,如果兩個不同族群的父母;
2 。找出其他種族的收養情況下,父親或母親的民族

越南或海外想要改變,公民身份或國籍的決心呢?
越南在國外居住,如果他們想要註冊的公民身份或國籍的改變被確定為檔案傳送到省級人民委員會,他們在那裡出生登記前這個。該檔案包括(法令83/1998/ND-CP ) :
- 一個書面通知,要求改變自己的姓名或民族的重新定義,應用程序必須說明理由,申請內容的變更,修正,並通過兩個證人證明;
- 原始出生證明。如果原件丟失可以通過出生證明從原來的書副本替換不超過03個月。
- 護照,身份證或有效的替代性文件;
- 其他必要的文件,以證明符合資格或申請變更名稱或重新定義的國家。
在收到有效申請的15天內,如果應用程序對民事法律地位的變化,族裔重新定義資格根據法律規定,人民委員會主席應簽發給申請人的決定,允許民事地位,種族重新定義變化的一個副本。根據省人民委員會的決定,律政司記錄寄存器的內容改變的變化,婚姻狀況,出生證明以及申請人的出生登記。
有幾個注意事項:
- 名9至老年人的變化必須有該人的同意。
- 如果你想從學校到改變民族人民的父親母親,或反之亦然他們的父親或母親的重新定義,它必須有父母雙方的同意。
- 更改名稱不會改變,終止權,在其舊名稱建立民事義務。
在越南居住在國外回國不能直接變更手續的情況下,公民身份,國籍決定以書面形式向親戚在該國可授權執行書面授權必須指定全名,出生日期,居住地,護照或授權的有效補發證件及獲授權人;授權內容,授權的原因,被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關係。該書面授權書必須由居住在越南公民的國家的外交代表或領事機關的認證。如果你是越南土生土長的,書面授權可以通過那裡的人口是國家的主管當局獲得認證,在這種情況下,授權文件必須經過合法化並翻譯成越南和公證翻譯必須按規定由越南法律。

註冊以除越南或海外做如何獲得越南公民和外國人之間的爸爸,媽媽,孩子?
法律依據:法令68/2002/ND-CP政府日期為10/07/2002 ,詳細說明該法對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婚姻和家庭因素的一些條款的執行情況國外;司法部的07/2002/TT-BTP通函日期為16/12/2002指導法令第68/2002/ND-CP的一些條款的執行。
採納父親,母親或孩子的領養父/母永久居住在越南公民之間與外國人或居住在國外的越南的國家,外來常住之間一起在越南進行的,只有當接收方和仍然活著的申報要求,志願的時間和沒有爭議。在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母親或父親將程序父親/母親的兒子。如果未成年子女9歲,但有足夠的工作的父親/母親的孩子也必須由人民自己來批准。凡收件人是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就必須有一個人的母親或父親的同意,如果他還沒有收到足夠的未成年人,但還是9歲必須有自己孩子的同意。私人成年子女( 18歲)的父親並不需要母親的同意;申請人的母親不需要父親的同意。
機構有過註冊的母親,孩子的管轄權:
- 如果對方是公認的父親,母親,誰是永久居住在該國的兒童,這類人的省人民委員會住所是主管當局承認並註冊誰申請入籍越南的外國人或外國人永久居住在越南的父親,母親,兒童,越南公民收養外國人永久居住在越南的父親,母親,孩子。
- 如果對方是公認的父親,母親或子女居住在國外,外交使團和越南領事館的國家戶口所在地主管的認可和外國人登記確認居住在該國越南人口為父親,母親,孩子。
天寒父親,母親和兒童,其中包括:
- 申請的訂明表格由他或她所居住或公社,病房人民委員會國家的申請人的簽名主管機關認證認可父親,母親和孩子 - 如果申請人是居住在該國。在這兩個機構中的一個接收形式有超過上述決定管轄權。

- 出生證明的副本是公認的對父親和母親的情況下,母親作為申請人的情況下, 。
- 身份證複印件(越南公民在國內) ,護照或文件替換值(外國人和國外的越南公民) ,誰是收件人作為父親,母親,孩子。
- 論文,文件或憑證(如有)的接收器和演示的認識父親,母親,兒子(如信件,影片,錄音帶,光盤,圖片,業績評價的關係醫學... )
- 戶籍簿或證書人口群體的副本(為居住在該國的越南公民) ;永久居民卡(在越南居住的外國人)是公認的人的父,母親和兒童。
上面列出的論文01卷宗進行了並提交給司法部,如果父親,母親和省人民委員會的兒子,在提交外交使團和領事館的登記機關越南,如果主管註冊的爸爸,媽媽,外交使團和領事館越南兒童。
時限為收到父親,母親,兒子從司法部或外交使團和領事館越南收到的有效申請45天。在有必要核實,澄清可疑情況或投訴,控告有關的父親,母親或子女認為有必要澄清有關人士或有關文件的文件的標識問題認識父親,母親,兒童,國家機構授權進行驗證,包括採訪當事人,或需要他們要求的其他文件。驗證最長期限為20天。
費爸爸,媽媽,孩子1,000,000越南盾/ profile文件。
有幾個注意事項:
- 為父親,母親登記手續,孩子們可以進行,只有當雙方:黨和接收方的共識和相互認可;情況下,一方單方面的父親請求的訪問,媽的,應當在法庭能幹的人民事訴訟下解決。
- 如果在應用程序的過程和解決,但當事人之一:接受當事人或者父親,母親,兒子死了但沒有爭議的,父親,母親,孩子還在繼續解決tieo如果都死了,司法服務暫停結算。
- 如果在解決該糾紛訴訟各方對作為父親,母親,孩子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記錄的過程中,司法部暫停的決定,並提交指示或要求法庭省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解決。
- 母親程序,孩子們可以同時進行結合的程序誕生的非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如果在出生登記的兒童還沒有出生的時候父母就登記結婚,但他們需要有足夠的記錄名父母雙方在孩子的出生證,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可以合併為父親,父母,子女在出生登記後。

條件為越南的外國人或海外獲得兒童收養越南。
法律依據:法令68/2002/ND-CP政府日期為10/07/2002 ,詳細說明該法對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婚姻和家庭因素的一些條款的執行情況國外;司法部的07/2002/TT-BTP通函日期為16/12/2002指導法令第68/2002/ND-CP的一些條款的執行。
條件收養,如果夫妻雙方接受孩子領養越南,他們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法律上的婚姻和家庭越南在2000年的第69條:
- 有民事行為能力充足;
- 超過20歲及以上的收養;
- 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 有現實的條件下確保保管,照料,培育,飼料和教育子女;
- 必須有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或尚未被定罪的罪行的犯罪紀錄緩解了一些有限的權利:健康,榮譽和尊嚴故意侵權別人;虐待或濫用的祖父母,父親,母親,妻子,丈夫,子女,孫子女和扶養,誘惑,脅迫的手段或者窩藏青少年犯罪,採購,欺詐挪用的孩子,對兒童性虐待的犯罪;鼓動行為,強迫孩子做的事情違背法律和社會道德。
除規定由越南法律的上述條件,通過還必須符合收養的條件下,他們是公民的國家的法律。
在越南兒童的條件,採納:
越南兒童被採納為孩子15歲或更年輕。孩子15歲以上可以採用只有當他們被禁止或無行為能力的公民行動。
孩子只能由一個人或夫妻雙方的人通過。這對夫妻必須是異性婚姻關係。

在越南如何的兒童主題明確的法律條文採納?
根據法令68/2002/ND-CP及通函07/2002/TT-BTP ,接受領養越南的外國人子女可分為三種情況如下:
- 案例1 :領養人誰住在已簽署或加入了與越南收養合作的國際條約的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對象越南兒童可以採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