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資訊 2014/4月
I- 房地產:
指導有關經營房地產企業的買賣房屋合約及與業主簽署買賣商廈單元合約的規定
2014/2/20日,建築部頒布編號03/2014/TT-BXD 修改,補充建築部2010/9/1日編號16/2010/TT-BXD通告21條款的通告, 具體規定及指導實現政府2010/6/23日編號71/2010/ND-CP詳細規定及指導實施房屋律的法令的部份內容; 據悉:
對經營房地產企業的買賣房屋合約需設立4份, 此買賣房屋合約具法理價值確定買方對已購入房屋的管理 & 使用期間的權利及義務, 包括買方已獲有權限機關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房屋所有權及與土地有關的其他財產.
對與業主簽署的商廈單元買賣合約, 除房屋律93條款,民事律, 編號71/2010/ND-CP法令63條款內規定內容, 各方還需清楚列出以下各內容及遵守合約範本的規定:
- 屬共同所有, 使用的面積部份; 屬單元持有者私人所有的面積部份
- 單元的建築面積
- 單元使用面積以計算單元購入價格
- 房屋售價2%的保養經費
- 管理大廈的費用及調整費用的原則, 若未成立大廈管理處
此通告于2014/4/8日生效.
II- 勞動
指導簽發使用外勞證書的規定
2014/1/20日, 社會勞動 – 榮軍部頒布編號03/2014/TT-BLDTBXH通告, 指導實施政府2013/9/5日編號102/2013/ND-CP法令詳細規定實施勞動律有關在越外勞的一些條款.
按此通告規定, 僱主 (承包商除外)需于預算聘用外勞日算起至少30天前向在總辦事處當地的社會勞動 – 榮軍廳繳交需聘用外勞的解釋報告. 若已獲同意聘用外勞而外勞人事有所變更, 僱主需于預算招聘新的, 補充或替代目前外勞日算起至少30天前向在總辦事處當地的社會勞動 – 榮軍廳直接繳交調整, 補充解釋報告.
社會勞動 – 榮軍廳于收到僱主的解釋報告或調整, 補充解釋報告日算起15天內發出同意使用外勞通知書.
另外, 具體指導有關建議簽發, 重發工作許可證文件的通告
III- 投資
指導開立及使用間接資金帳戶以實現各與在越間接投資活動有關交易事宜的規定
2014/3/12日, 國銀頒布編號05/2014/TT-NHNN指導開立及使用間接資金帳戶以實現在越間接外資活動規定的通告, 替代國銀2004/5/25日編號03/2004/TT-NHNN指導有關對國外投資者出資購買各越南企業股份事宜的外滙管理的通告.
按通告內規定, 國外投資者的每個間接投資活動需以越盾實現. 各與國外投資者在越的間接投資活動有關的交易需在一獲允許銀行 (商業銀行及獲允許經營與按法律規定提供外滙勞務活動的外銀分行)開立的一個間接資金帳戶內實現.
間接資金帳戶獲使用以實現各個與在越國外間接投資活動有關的收支交易. 國外投資者的間接資金帳戶內餘款不得轉往信貸機構, 外銀分行作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
此通告應用于在越實現間接投資活動的非居民國外投資者及各個與在越國外間接投資活動有關的組織, 個體; 不應用于居民國外投資者, 國外組織與個體.
此通告于2014/4/28日生效;此通告生效日算起90天內,國外投資者有責任實現轉換間接資金帳戶事宜以按規定繼續在越實現間接投資活動.
IV- 銀行及金融
組織, 個人于信貸機構越盾存款利率的新規定
2014/3/17日, 國銀總裁頒布編號07/2014/TT-NHNN通告, 規定有關組織, 個人于信貸機構越盾存款的利率.
按新規定, 2014/3/18日起, 組織, 個人于信貸機構, 外銀分行 (以下稱為信貸機構)的越盾存款利率如下:
- 對活期存款; 一個月以下, 一至六個月以下的定期存款:採用不超越國銀總裁同期決定的相等存款類別及信貸機構各類型最高利率的利率
- 對六個月以上定期存款:採用根據市場對資金供應與需求情況的利率
此通告規定的存款最高利率含任何形式的促銷開支, 應用于末期付息及末付息轉換的其他付息方式.
此通告于2014/3/18日生效; 對組織, 個人于此通告生效日前在信貸機構的定期越盾存款利率獲實現至期滿日; 若期限已滿但組織, 個人沒前來領取存款則信貸機構將採用此通告規定的存款利率.
此通告替代越南國銀總裁2013/6/27日編號15/2013/TT-NHNN規定對組織, 個人在信貸機構, 外銀分行的最高存款利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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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有關經營房地產企業的買賣房屋合約及與業主簽署買賣商廈單元合約的規定
2014/2/20日,建築部頒布編號03/2014/TT-BXD 修改,補充建築部2010/9/1日編號16/2010/TT-BXD通告21條款的通告, 具體規定及指導實現政府2010/6/23日編號71/2010/ND-CP詳細規定及指導實施房屋律的法令的部份內容; 據悉:
對經營房地產企業的買賣房屋合約需設立4份, 此買賣房屋合約具法理價值確定買方對已購入房屋的管理 & 使用期間的權利及義務, 包括買方已獲有權限機關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房屋所有權及與土地有關的其他財產.
對與業主簽署的商廈單元買賣合約, 除房屋律93條款,民事律, 編號71/2010/ND-CP法令63條款內規定內容, 各方還需清楚列出以下各內容及遵守合約範本的規定:
- 屬共同所有, 使用的面積部份; 屬單元持有者私人所有的面積部份
- 單元的建築面積
- 單元使用面積以計算單元購入價格
- 房屋售價2%的保養經費
- 管理大廈的費用及調整費用的原則, 若未成立大廈管理處
此通告于2014/4/8日生效.
II- 勞動
指導簽發使用外勞證書的規定
2014/1/20日, 社會勞動 – 榮軍部頒布編號03/2014/TT-BLDTBXH通告, 指導實施政府2013/9/5日編號102/2013/ND-CP法令詳細規定實施勞動律有關在越外勞的一些條款.
按此通告規定, 僱主 (承包商除外)需于預算聘用外勞日算起至少30天前向在總辦事處當地的社會勞動 – 榮軍廳繳交需聘用外勞的解釋報告. 若已獲同意聘用外勞而外勞人事有所變更, 僱主需于預算招聘新的, 補充或替代目前外勞日算起至少30天前向在總辦事處當地的社會勞動 – 榮軍廳直接繳交調整, 補充解釋報告.
社會勞動 – 榮軍廳于收到僱主的解釋報告或調整, 補充解釋報告日算起15天內發出同意使用外勞通知書.
另外, 具體指導有關建議簽發, 重發工作許可證文件的通告
III- 投資
指導開立及使用間接資金帳戶以實現各與在越間接投資活動有關交易事宜的規定
2014/3/12日, 國銀頒布編號05/2014/TT-NHNN指導開立及使用間接資金帳戶以實現在越間接外資活動規定的通告, 替代國銀2004/5/25日編號03/2004/TT-NHNN指導有關對國外投資者出資購買各越南企業股份事宜的外滙管理的通告.
按通告內規定, 國外投資者的每個間接投資活動需以越盾實現. 各與國外投資者在越的間接投資活動有關的交易需在一獲允許銀行 (商業銀行及獲允許經營與按法律規定提供外滙勞務活動的外銀分行)開立的一個間接資金帳戶內實現.
間接資金帳戶獲使用以實現各個與在越國外間接投資活動有關的收支交易. 國外投資者的間接資金帳戶內餘款不得轉往信貸機構, 外銀分行作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
此通告應用于在越實現間接投資活動的非居民國外投資者及各個與在越國外間接投資活動有關的組織, 個體; 不應用于居民國外投資者, 國外組織與個體.
此通告于2014/4/28日生效;此通告生效日算起90天內,國外投資者有責任實現轉換間接資金帳戶事宜以按規定繼續在越實現間接投資活動.
IV- 銀行及金融
組織, 個人于信貸機構越盾存款利率的新規定
2014/3/17日, 國銀總裁頒布編號07/2014/TT-NHNN通告, 規定有關組織, 個人于信貸機構越盾存款的利率.
按新規定, 2014/3/18日起, 組織, 個人于信貸機構, 外銀分行 (以下稱為信貸機構)的越盾存款利率如下:
- 對活期存款; 一個月以下, 一至六個月以下的定期存款:採用不超越國銀總裁同期決定的相等存款類別及信貸機構各類型最高利率的利率
- 對六個月以上定期存款:採用根據市場對資金供應與需求情況的利率
此通告規定的存款最高利率含任何形式的促銷開支, 應用于末期付息及末付息轉換的其他付息方式.
此通告于2014/3/18日生效; 對組織, 個人于此通告生效日前在信貸機構的定期越盾存款利率獲實現至期滿日; 若期限已滿但組織, 個人沒前來領取存款則信貸機構將採用此通告規定的存款利率.
此通告替代越南國銀總裁2013/6/27日編號15/2013/TT-NHNN規定對組織, 個人在信貸機構, 外銀分行的最高存款利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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