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資訊 2014/2月

I- 企業 – 投資

有關外資企業重新登記, 轉換的新法令
2013/11/21日, 政府頒布編號194/2013/ND-CP有關外資企業重新登記, 轉換及按合作經營合約形式轉換投資項目的投資執照的法令.
據悉, 各于2006/7/1日前已獲簽發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有權按企業律, 投資律及此法令規定決定企業重新登記, 轉換及組織管理活動的時間.

對于2006/7/1日前已獲簽發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 在2006/7/1日後活動期限已滿但未實現解散手續又符合此法令規定的某些條件, 若有需要繼續活動需于2014/2/1日前實現登記手續, 逾期, 沒重新登記的企業需進行解散手續, 按法律規定終止活動.
對參予合作經營合約的各方, 有權按投資律規定登記轉換投資執照以便獲簽發投資活動證書.
此法令從2014/1/15日生效, 對于2006/7/1日前已獲簽發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重新登記, 在2006/7/1日後活動期限已滿但未解散并建議獲准從2014/1/1日繼續活動的規定除外.

II- 稅金

2013年修改的企業所得稅律
2013/6/19日, 國會通過修改, 補充2008/6/3日編號14/2008/QH12企業所得稅律的某些條例的編號32/2013/QH13律.按照新規定:
企業所得稅率為22% (前為25%), 2014/1/1日採用, 以下各場合除外:
• 企業的年度營收總額低于200億元, 採用20%稅率 (以企業去年的營收為憑據, 確定企業屬此條款內20%稅率的採用者), 2013/7/1日起採用
• 對從事尋找, 探索 & 開拓在越油氣及其他罕貴資源活動的企業, 所得稅率為32% - 50%, 視各項目, 經營基礎而定
• 各按法律規定有關稅率的優惠場合
屬此條款規定採用22%稅率的場合將于2016/1/1日起轉換為20%的稅率.

III- 勞動 – 工資
有關區域最低額工資的新規定

2013/11/14日, , 政府頒布編號182/2013/ND-CP有關勞動者于企業, 合作社, 農場, 家庭戶, 個體戶工作及各聘用員工機關, 組織的區域最低額工資規定的法令.
據悉, 2014/1/1日起, 勞動者于各企業, 合作社, 農場, 家庭戶, 個體戶工作及各聘用員工機關, 組織的區域最低額工資如下:
• I區 :2,700,000元/月
• II區 :2,400,000元/月
• III區 :2,100,000元/月
• IV區 :1,900,000元/月
此工資額用于平常勞動條件下未經培訓實現最簡單工作的員工; 對已學藝 (含企業自行培訓)的員工,最低額工資需比區域最低額工資至少高7%. 此法令自2013/12/31日生效,替代2012/12/4日編號103/2012/ND-CP法令.

胡志明市新的區域最低額工資
2013/12/13日, 胡市社會保險頒布編號4892/BHXH-THU有關指導按新的區域最低工資額實現繳交社保, 醫保的公文.
據悉, 2014/1/1日起, 于胡市各單位, 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採用以下的最低額工資:
• 2,700,000元/月 – 各郡 & 古芝, 福門, 平政, 芽皮縣
• 2,400,000元/月 - 芹宜縣

以上工資額為于平常勞動條件下實現最簡單工作員工的最低額工資; 對已學藝 (含企業自行培訓)的員工,最低額工資需比區域最低額工資至少高7%.對于繁重, 毒害, 危險下工作員工或職稱, 勞動合約的工資需至少高5%; 對于超繁重, 毒害, 危險的工作或職稱, 工資需比平常勞動條件下的工資至少高7%
調整員工繳交社保,醫保工資額的繳納文件時間:2014/3/20日前.

IV- 外滙
指導限制使用外滙事宜的通告
2013/12/26日, 越南國家銀行頒布編號32/2013/TT-NHNN指導限制在越使用外滙規定的通告
據悉, 各項在越南的交易, 付款, 上市, 廣告, 報價, 定價, 合約內售價,協議及其他類似形式(含兌換或調整貨價, 勞務, 合約價值, 協議)不得以外滙實現, 法律規定在越南一些可使用外滙的具體場合除外.
此通告于2014/2/10日生效.

有關限制使用現金的規定
政府于2013/12/31日剛頒布編號222/2013/ND-CP有關現金支付的法令.
據悉, 2014/3/1日起, 限制以現金支付以下交易:
* 股票交易: 各于股票交易廳的股票交易, 沒經股票交易廳的交易系統在股票保管中心登記,保管的股票交易, 不得以現金支付.
* 企業的金融交易: 各出資, 買賣, 轉讓資金的交易, 不得以現金支付; 各不屬信用組織的企業間的借貸往來, 不得使用現金.
各信用組織, 外銀分行可按國銀的規定實現對客戶以現金支出貸款.
此法令于生效日起替代政府2006/12/28日編號161/2006/ND-CP有關現金支付規定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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